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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30年的罪与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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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30年的罪与罚(一)

  在这个剧烈转型的年代,企业家作为时代的先觉先行者,往往很容易踏入不合理制度和滞后法律构成的雷区

  年广久、牟其中、禹作敏、褚时健、胡志标、唐万新、孙大午、陈久霖、郑俊怀、顾雏军、李经纬、戴国芳、张文中、龚家龙、陈同海……30年,财富创造的舞台上,一个个,流星闪耀;铁窗里,一个个,泯灭了神采。

  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在这个剧烈转型的年代,企业家作为时代的先觉先行者,往往很容易踏入不合理制度和滞后法律构成的雷区。“永远是行为在先,法律在后。不排除极个别的法律,法律在先,有一定的预见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解释说。

  “不可能一天新事物就起来了,也不可能一天旧事物就消失了。新旧事物,较长时期内都会有碰撞,这是不可避免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所长陈小洪在接受《中国企业家》采访时分析道。

  改革开放30年,企业家“罪与罚”的一幕幕,正是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法治社会逐步进化的一个深刻注解。时代,是每个人的宿命。

  1978年—1992年:受困于计划牢笼

  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元素在计划经济层层把控的一片荒芜中开始了最初的野蛮生长。为了生计而走乡串户叫卖的个体户,为了向国家“证明”什么是合理的利润,很多人付出惨重的代价。

  1982年,温州“八大王”,先后因“投机倒把罪”被逮捕入狱;1983年9月,“文革”中因言获罪的牟其中出狱不久,却又因“投机倒把、买空卖空”等罪名再次被捕;从上世纪60年代到1992年,傻子瓜子创始人年广久,三进三出监狱,罪名分别是“投机倒把罪”、“牛鬼蛇神”、“流氓罪”……

  还有说不上名字的:河北有人倒卖稻谷种子,结果也被以“投机倒把”的罪名抓了起来。上级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其“罪行”展开调查。调查的结果让人哭笑不得——买他水稻种子的地区,水稻获得了大丰收。调查组有人反思,“(投机倒把)危害性在哪?他自己发财了。买他种子的,水稻丰收了。为什么还要判刑?”

  以今天的眼光看20多年前的“投机倒把”——低买高卖,不过是市场经济、商品交易的应有之义。直到1997年,新《刑法》颁布,才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一罪名。

  “小岗村,写血书,包产到户。在当时看也是违反法律的。但是,后来我们改变了法律,后人的包产到户行为就是合法的了。‘投机倒把’同样如此。最初的改革者,是冒着生命危险的。那些勇于突破的人应该是时代的先驱。”清华—布鲁金斯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肖耿认为。

  如果说投机倒把活跃了市场,那么承包经营则打破了计划管控的僵局。承包经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改革的促进作用是明显的,但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在承包经营中,一般都是个人承包经营国家、集体的资产,但到后来,这些财产算国家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却成了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纠纷也因之而生。

  1989年夏后,个私经济遭遇“倒春寒”。一夜间,数以十万计的私营企业纷纷要求戴上了“红帽子”。

  所谓“红帽子”企业,即私营企业挂靠到公有制单位之下,每年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出资、经营皆为私人,注册登记的却是国有或集体性质。“按道理,企业搞起来,国家没投一分钱,应该是民营企业家自己的财产。可是在当年严打经济犯罪的社会环境下,民营企业家稍有不慎,就可能被绳之以法。”内蒙古经世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爱国律师向《中国企业家》介绍这段岁月时说。

  因为产权混乱,“红帽子”企业的纠纷日渐增多。于是出现“红帽子”企业的经营者,自己分掉自己的利润是“贪污”,自己调拨自己的资金是“挪用公款”。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仅华北地区,就有200多个戴着“红帽子”的私营企业家被逮捕。在此后更长的时间里,许多戴“红帽子”的企业为了摘帽,明晰产权,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有的甚至落下侵吞国资的罪名。

  1992年—2002年:“缺血”的成长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后,“下海”成为潮流。据统计,当年全国至少有10万党政干部下海。市场经营主体的层次逐步提高,市场渐趋繁荣,各种矛盾却也更加突出。由于企业间经营活动的冲突、市场主体与政府管制的冲突、兼有社会各种利益主体的冲突,以及法律本身的滞后和不完善,企业家“罪与罚”的案例有了爆发式增长。

  这时期,市场主体与政府管制的冲突,开始更多地表现在金融领域。民营企业申请贷款难、股票上市难、发行债券难的“三难”问题由是有之。上世纪90年代初,在全民经商的大潮中,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沈太福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上跌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走一步就变成可以判处死刑的非法集资诈骗罪。

  因为融资渠道不畅,很多时候,民营企业家不得不采用虚假手段,拿到信用证、承兑汇票,然后再用信用证、承兑汇票融资。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开始打击“金融领域,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破坏金融市场稳定”的信用证诈骗、承兑汇票诈骗等金融诈骗行为。

  资金链断裂,导致“标王”爱多总经理胡志标殒落。2000年4月,胡被羁押。2003年6月,广东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胡犯票据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二审改判为8年,现胡已出狱)。此后,南德集团牟其中因信用证诈骗问题“三进宫”;2004年,唐万新也因高息拆借资金,短融长投,导致德隆大厦崩塌。

  1993年,针对经济过热,中央出宏观调控重拳。沈太福成了靶子,终因高息集资、扰乱了中央金融政策被捕。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沈最后却是以贪污和行贿罪名被起诉。而对于唐万新该以什么样的罪名判处刑罚,法律界至今仍有争议。

  “我们的金融市场还很不成熟,比较匆忙地定罪,不仅仅是对某个人冤还是不冤的问题,对整个国家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影响。不应再犯给投机倒把定罪的错误。金融投机也是一种市场行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文昌如是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后来的金融诈骗罪。

  民营企业因为融资难而出现种种金融犯罪行为。而国有企业的企业家则普遍出现了“59岁现象”。1995年4月,63岁的长江动力集团公司总经理、全国优秀企业家于志安叛逃菲律宾。此前,于已经盗用国有资产在当地注册公司,为自己留下后路。与于志安相比,褚时健就显得不那么“聪明”了。1999年1月,71岁的云南红塔集团创始人褚时健,因贪污和财产来历不明被判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17年。据测算,褚时健当厂长17年来的总收入只占玉溪烟厂上缴利税的十万分之一。如今,国有企业的CEO们,薪资待遇相比当年,已大有改观。然而体制问题一天不解决,难免不会犯同样的错误。改革开放之初,国有企业有贪污罪,并没有侵占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发现民营企业中有类似的犯罪行为。1997年新《刑法》作了相应的修订。“侵占罪”渐成企业家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经田文昌代理的就有三对一起创业的夫妻,为了争夺财产,互相侵占对方财产,甚至诬陷对方侵占财产。更有一些共同奋斗、合作起家的合作伙伴、兄弟姐妹,也有这样行径。

  值得一提的是,这段时期,由于监管体系的不完备、不到位,稚嫩的中国资本市场上,股市犯罪开始滋生蔓延。2002年6月,中科创业案开庭。此案为中国首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K先生——庄家吕梁,让人们记住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恶庄家。可是,从PT红光再到亿安科技,股市证券欺诈行为还是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中国股市庄天下的局面至今还是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2002年—2008年:和谐的成本

  曾几何时,“原罪”问题成为这个时期公众长盛不衰的关注话题。

  原罪语出《圣经》,并不出自《刑法》,但是舆论把这一时间阶段企业家所犯的罪统统归结为“原罪”。一时间,社会关于“原罪”的讨论,语声喧哗。

  2003年前后,健力宝集团李经纬、科龙电器顾雏军、伊利集团郑俊怀……先后因为侵占国有资产等问题落马。2006年,物美集团董事长张文中被中纪委传唤。媒体普遍揣测张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可能有两个,“一是‘第一桶金’的来源是否合规合法,二是在托管、收购国企中是否有低估国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

  “为什么民营企业有原罪问题,国有企业就没有原罪问题?什么是原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对《中国企业家》表示自己的不解。

  陈小洪说,“社会贫富分化,一些人很有钱,另一些人因此有看法。同时,一部分国企管理层在MBO过程中,确实压价压得很低。因此有了原罪的讨论。”

  社会对于原罪问题的讨论和关注,与其说是对改革30年先富起来的企业家阶层的声讨,不如说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的一次集体反思。

  2008年6月8日,端午节,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原证监会副主席王益被“双规”。据说,王益和刚刚“英年早逝”涌金系老板魏东构成了权钱交易的共同体。

  “现在,往往是官员落马,带出民营企业家行贿问题,然后,民营企业家又带出更多的受贿官员。”北京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律师总结部分企业家落马与官员落马间的关系。

  企业主行贿,国家干部受贿,这类犯罪司空见惯。只要政府权力一天不退出市场,那么行贿受贿就累日不绝。只是越到后来金额越大,因此落马的干部级别越高。

  民营企业家行贿国家干部,有出于主动的,为自己捞好处,也有出于无奈的。某民营企业主,被国企拖欠上千万的款项。该私营企业主没有走司法途径去解决问题,而是给了国企官员上供几十万元,想借此让国有企业还款。最终却是国企领导落马,民营企业主也被以行贿罪起诉。

  这是钱列阳代理的一起商业贿赂案。“行贿,主要是因为法律不健全,同时与社会制度、社会风气有关——不好办事。企业家渐渐习惯花钱办事。有时,甚至公事公办,也存在行贿问题。”

  田文昌也代理了大量商业贿赂案,其中包括一些知名跨国公司的在华商业贿赂案,“这是大的商业环境的问题。”

  2008年4月,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荣坤一审五项罪名中,排在前两位的就是“单位行贿罪”和“对公司人员行贿罪”。

  比行贿更普遍的是,偷、漏税罪。“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可以偷漏税。但是,如果用偷漏税的问题去找茬,一找一个准。”现在钱列阳代理得最多的经济犯罪问题之一,就是企业偷漏税问题。

  肖耿曾给20多个资产过亿的私营企业主上课,问“你们中有几个人是真正经得起查的?没有偷漏税、没有违法”。长时间无人应答。最后,终于一人作答,“不能查,查的话,都有问题。”

  “为什么法不责众?当洪水来临的时候,堤坝还能有用吗?法律就是一个社会的堤坝。挡不住的时候,法律就没有人相信和遵守了。现在企业偷漏税多,几乎所有的企业都违法,说明税务立法有问题。”在司法界人士看来,中国的法律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与头20年相比,随着市场体制的确立和法治的进步,企业家因像“投机倒把罪”这样的制度规范不合理而获罪的情形已大为减少,但企业家与制度之间依然有冲撞。2004年,铁本公司老板戴国芳成为宏观调控的一个牺牲品。戴以违法占用6000多亩土地被审查,最终却因“涉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16亿元人民币”被提起公诉。在法学家看来,这和当年沈太福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捕,却因贪污罪被处以极刑的案例,有着惊人的相似,依然是罪与罚的强烈错位。

  “我们需要的优秀政治家,把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碰撞,用政治智慧去解决。有些问题不可能用法律去解决,因为法律本身就有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所长陈小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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